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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风机控制箱排烟风机是消防系统中不可或缺的设备,依据各消防法规对风机控制箱的要求,我公司的风机控制箱采用末端双电源的方式控制消防风机的启动和停止,并能与防火阀等消防联动,可通过消防控制室手动和自动和现场按钮对风机进行启停操作,并通过自主研发的防排烟智能控制屏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反馈,本产品体积小,安装方使、操作简单,能满足道消防上要求的离心式与轴流式风机的控制需求。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介绍消防风机控制箱应符合哪些规定。
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消防风机控制箱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栓泵控制柜消防风机控制箱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④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3.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
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
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8.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消防栓泵控制柜仍应采用15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