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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赵轶凡李陈程
身在年4月疫情防控中的上海,一日清晨醒来,偶然得到一则团购香蕉的商家信息:每箱30斤,20箱成团起订。记得在社区群内看到过大家对香蕉的需求,便联系了商家,后将商家提供的图文信息转发至了社区群内,果然引起一片反响。我便“主动请缨”,试图组团下单。居民自主拼单、参团,不到半小时便达到了20箱的团购标准。回想起来,当时的我,身负“斤香蕉、户居民”的使命感成为了“团长”。制作统计表格、收集“团员”信息、集中收取居民们的购置款项、联系商家、支付钱款、沟通次日上午配送。忙里忙外,一天过去了,这是抗疫封控以来最具成就感的一天。次日,我的“团员们”翘首以盼的香蕉迟迟没有送达。我焦急联系商家,商家表示封控运力不足,需要延迟一日。直到第三日下午,香蕉才送到小区门口,完成消杀后,由志愿者逐户分发到居民手中。之后,我的“团员们”纷纷提出了异议:“我拿到的香蕉中有两个烂了”“香蕉没有图片中的新鲜”“香蕉怎么那么晚才送到”“香蕉品种和图片中的不符”“是否可以联系香蕉商家退款”……这些意见看似并非针对我这个“团长”,但因担任了这个“香蕉团长”,我一时担忧且无措,不知如何在群里给大家一个交代、不知是否要联系商家进行售后沟通、不知是否有居民会要求我承担退款责任……那一天,我看到亲手团来的香蕉,甚至听到“香蕉”二字就害怕。——上海某小区香蕉团长一群人,在你我之中、在年4月、在上海,有了特殊的身份——“团长”。这是疫情封控客观条件下为满足居民生活需求而赋予的,更是基于诸如这位“香蕉团长”的主动请缨的自发行为。那么,从法律上,“团长”与其“团员”之间成立什么法律关系?“团长”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团长”在组团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值得提示?本文将围绕相关话题略作探讨。01
“团长”
本文的“团长”是指在(年4月上海)疫情封控的环境下,为实现同一社区居民能够购买到一定订购数量的物资,在居民群内转发物资采购信息、集中采买需求、统一对外购买并安排分配分发(为便陈述,以下将上述行为简称“组织”或“组织开展”)的人,且未因组织团购而主动向参团居民或者商家索要报酬或者佣金。需说明的是,以个人盈利为目的而组织开展团购的“团长”,非本文讨论对象。
团长组织开展的主要团购模式为: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所在社区的团购规则及商家要求的不同,团长在团购过程中,可能发生“先款后货”“先货后款”或“团长先行垫资”等情形。
除此以外,团长还需根据区域或社区要求,完成社区组团的报备手续。
02
浅析团长与参团居民的法律关系
“团长”这一概念自然极具特殊性(主要考虑社区地理范围、封控时效期间等因素),但在这一特殊时期又极具普遍性(主要考虑社区数量、日均频率等因素),但显然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就团长组织团购、居民参团这一行为,若认定为法律行为的,那么关于团长与其参团居民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中介关系
此观点认为,团长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在社区群中发布团购的信息,实质上是给参团居民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中介行为的特征,即应认定团长与参团居民之间构成中介法律关系。
但是,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且中介人往往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中的。而实际上无论团长自身参团与否,团长在组织参团过程中的行为远不止于促成采购合同的订立。
2.委托代理关系
另有观点认为,团长与居民之间成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团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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